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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猥亵儿童案件的观察

点击次数:2020-04-13 14:01:13【打印】【关闭】

近日,韩国"N号房"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该事件中,主要是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建立秘密聊天室,然后通过对女性进行性奴役,拍摄性视频和照片在聊天室共享。目前韩国警方已拘

近日,韩国"N号房"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该事件中,主要是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建立秘密聊天室,然后通过对女性进行性奴役,拍摄性视频和照片在聊天室共享。目前韩国警方已拘捕多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主犯已经移送检方。值得注意的是,受害者中有多名未成年女性,年龄最小的受害者仅11岁,情节恶劣程度令人发指,网络猥亵儿童问题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一、网络猥亵儿童案件的观察

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平台输入关键词"网络"、"猥亵儿童罪"一共得到48份裁判文书,通过进一步筛选发现真正通过网络手段猥亵儿童的案件有13件。跟以往通过直接接触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的案件不一样,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隔空"对儿童实施猥亵,比如:嫌疑人通过QQ让儿童拍摄自己的裸照、裸体视频后发送给嫌疑人观看,或者嫌疑人通过QQ视频与儿童进行裸聊,并让儿童对自己的身体实施猥亵行为、作出一些淫秽动作供嫌疑人观看等。

这类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

1.利用吸引儿童的身份或者物品引诱、欺骗儿童拍摄裸照、裸体视频、裸聊

(1)招募童星。嫌疑人利用儿童想当明星的心理,把自己包装成童星演艺公司的招募小组成员,以面试、审核童星资料等名义要求儿童拍摄私密照片、视频发送给嫌疑人。

(2)老师线上教学。嫌疑人通过谎称自己是生理老师,以开展线上视频教学为名义,与儿童裸聊,过程中要求儿童对自己的身体进行猥亵、作出淫秽动作。

(3)发红包、赠送虚拟财产。嫌疑人通过发红包、赠送Q币、游戏皮肤等道具装备,以此为交换条件要求儿童拍摄私密照片。

(4)话术哄骗。嫌疑人通过持续与儿童聊天,伪装成"知心姐姐",获取儿童信任甚至博得儿童的好感,然后要求儿童拍摄私密照片、视频发给嫌疑人观看。

2.嫌疑人利用环环相扣的陷阱胁迫儿童持续实施猥亵行为

嫌疑人一旦把儿童的私密照片和视频骗到手后,便会以各种理由威胁儿童持续实施对自己的猥亵行为。

比如:以招募童星为幌子的嫌疑人会跟儿童说中途不能退出,如果退出公司会对儿童进行惩罚,要求儿童持续拍摄和发送私密照片、视频进行"审核",

又比如一旦儿童拒绝嫌疑人的要求,嫌疑人就会以将手里儿童的照片和视频发布到网上毁损儿童及其家人的声誉,通过这些手段来威胁儿童继续与其裸聊,甚至有嫌疑人以此威胁儿童与其见面实施猥亵。

3.嫌疑人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的弱点包装自己和寻找猥亵对象

这些案件嫌疑人基本都是通过QQ聊天软件来实施猥亵行为。

一方面,嫌疑人将自己的QQ个人资料伪装成女性,个人介绍伪装成自己需要的身份,比如童星招募组成员、学校老师等,利用在QQ群、QQ空间发布消息来吸引被害人;

另一方面,通过QQ查找功能搜索未成年人并加为好友,比如:有的嫌疑人专门查找QQ资料显示年龄在10至14岁的未成年人加好友聊天并猥亵。


二、针对网络猥亵儿童现象的思考

1.对待实施猥亵的行为人必须严厉打击,震慑潜在的猥亵者

从检索案例情况来看,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这说明,网络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存在疑问,可以对嫌疑人定罪处刑。

此外,检索还发现,那些一审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从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往往以"没有采用常规的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方法"、"也并未将照片及视频传播至网上"、"量刑过重"为理由上诉,要求改判五年以下。对于这类情况,从二审裁判情况来看,并未将上述理由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均维持了一审判决。这表明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网络猥亵行为,震慑潜在猥亵者的决心。

2.监护人应该加强对儿童的引导和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

一是对孩子性认知的引导。

有些案件孩子被欺骗裸聊后,认为自己很"罪恶",只知道害怕、哭泣、自责,而不敢把事情告诉父母,等父母最后知道的时候,孩子已经在嫌疑人环环相扣的胁迫下对自己实施了多次猥亵行为,致使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需要引导孩子克服这种回避、自闭的心理,保持与孩子的及时、用心的交流沟通,确保父母能够及时发现对孩子成长不利的因素。

有些父母会教育孩子不能让陌生人触碰背心和短裤覆盖的部位,从目前网络猥亵案件情况来看,还有必要让孩子明白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别人在网上看到自己的隐私部位等常识。

二是普及孩子的网络社交知识。

随着社会发展,网络社交主体的低龄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但正如现实生活中嫌疑人利用儿童心智不成熟实施的拐骗、拐卖、猥亵等行为一样,网络虚拟社交中嫌疑人仍然会抓住儿童的这一弱点实施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父母会告诉孩子不能随便接受陌生人赠送的东西、不能贪小便宜等。

其实,在网络社交中父母同样有必要告诉自己的孩子这些常识。比如:陌生人发的红包、赠送的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装备等不能轻易接受,陌生人提的要求要及时和父母商量,要有防范被网友欺骗的意识等。

三是警惕以线上教学为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受疫情影响,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推行线上教学模式,我们的家长尤其需要警惕各种打着“老师线上教学”幌子对儿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3.关注对受害者的权利保障

除了对嫌疑人施加刑罚惩罚之外,我们还需要高度关注对受伤害儿童的权利保障。

受害儿童的身体或者精神遭受创伤后,其中一部分受害儿童因为心智、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往往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权和犯罪行为,父母也可能没有发现孩子异常。

因此,除了当时可以由受害儿童监护人代理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外,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民法总则》中的“性侵害”也应当包括网络猥亵造成的伤害,这样才可以有效确保那些之前没有意识到受害、或者不便主张赔偿的儿童,待其成年后仍然有向加害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4.网络社交媒介需要不断提升技术和完善管理,避免"技术弱点"诱发的侵害儿童行为

从网络猥亵儿童案件来看,嫌疑人基本都是以QQ为社交媒介实施猥亵行为。我们知道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社交媒介应该是微信,微信相比起QQ,其社交功能也更加先进和便捷,然而嫌疑人并没有使用微信实施网络猥亵。

通过对比微信和QQ的功能设置可发现,微信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真伪认证、违法信息查处等方面均比QQ完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通过微信上的个人资料一般看不出年龄等信息,而QQ却可以;微信上陌生人最多只能看十条朋友圈,而陌生人在QQ空间上却能看到更多的信息。

因此,尽管我们现在基本都使用微信社交和办公,使用QQ不是那么频繁,但这并不代表比我们年龄小的儿童们不使用QQ。

笔者观察身边的中小学生也发现,他们更愿意使用QQ进行社交。

对此现象笔者曾问过家里的妹妹,得到的答复是“微信是你们上了年纪的人才用的,我们年轻人都用QQ!”听闻此言,笔者感叹自己"不再年轻"的同时,也发现了QQ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

因此,QQ的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商有必要不断提升技术和完善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真伪认证、违法信息查处等的力度,尽量压缩犯罪分子利用QQ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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