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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泄露多少用户信息可入罪? 司法解释来了

点击次数:2019-11-04 09:10:24【打印】【关闭】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对信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对信息泄露、钓鱼网站等互联网上屡见不鲜的犯罪行为,有了明确规范。

 

《解释》的公布施行,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解释》首次明确:如有网络平台泄露用户财产信息等500条以上、伪造三个以上“钓鱼网站”等违法情形,可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入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犯罪作系统规定

资料显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记者在查阅我国现行法律后发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不过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其中并未明确如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也在10月25日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姜启波说,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本《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采取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较灵活,可以适应实际以应对信息网络犯罪的需要。

“钓鱼网站”“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

如何判断被泄露信息的数量“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第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此外,《解释》还明确,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应该被视为“造成严重后果”。

关于近年来常见的“钓鱼网站”,此次出台的《解释》又作了哪些规定?对此,姜启波表示,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周加海、喻海松则在《人民司法》上撰文指出,实践中,不少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会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如针对工商银行(icbc.com.cn)制作钓鱼网站,犯罪分子将网站内容托管到服务器后申请诸如lcbc。 com、1cbc.cn、icdc.cn等近似于工商银行域名的虚假域名指向网站后台。基于此,《解释》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两人发送刷单诈骗信息获刑

目前,有哪些触犯法律的案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解释》的同时,还发布了多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网络刷单”、传播非法信息等行为。

以谭XX、张X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为例,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XX、张X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XX、张X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80余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XX、张X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最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XX、张X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谭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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