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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网络水军”黑色产业链!

点击次数:2018-12-14 11:00:23【打印】【关闭】

近年来,以一些自媒体为代表的“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活跃。他们打着“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旗号,与不法

近年来,以一些自媒体为代表的“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活跃。他们打着“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旗号,与不法网站和少数媒体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大鱼号、百家号等网络账号,以及境内外互联网上的自建网站和通信群组,频繁组织实施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公关、有偿操控舆论等网络行为,涉嫌从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互联网秩序,干扰国家对互联网的正常管理,危害传统文化、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对此,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水军”持续开展专项打击。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查清了一批“网络水军”灰色产业的人员构成、运营模式、盈利方式,发现了一批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成功侦破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关闭涉案网站31家,关闭各类网络大V账号1100余个,涉及被敲诈勒索的企事业单位80余家。
三种人员构成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媒体“网络水军”人员组织化倾向明显。
一是核心人员,主要由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用的“写手”和“水军”构成。网络公关公司是“网络水军”的幕后老板,负责接受“客户”请求,策划组织网络炒作、有偿删帖等活动;“写手”熟悉网民心理,专职撰写、提供炒作素材;“水军”是网上炒作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以网上有偿发帖牟利。
二是上游人员,主要由“网络水军”业务的需求者构成。主要包括广告商、委托人、爆料人。他们通过“水军”炒作提高其投放广告的点击量;委托人、爆料人提供炒点,通过“水军”攻击炒作指定单位、人员,达到自身诉求。
三是下游人员,主要由“网络水军”业务的辅助实施者构成。其中包括专业推手、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和知名网站“内鬼”。专业推手往往是一些网络“大V”“网红”等,借助自身在“粉丝”中的影响力,为炒作活动站脚助威;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知名网站的“内鬼”(如编辑、版主)主要是接受“任务”,协助“网络水军”删除、置顶帖文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四种盈利模式

据了解,自媒体“网络水军”的盈利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有偿删帖。非法建立小型网站,针对地方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上游人员的需求捏造事实、甚至恶意诽谤,并利用网络推手大肆炒作,胁迫涉事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出钱“了事”。
二是有偿发帖。借助开办的信息发布平台,承接“客户”发帖业务,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有目的有计划地大规模炒作。
三是非法广告宣传。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并依托有关系的“网络大V”、知名博主、论坛版主、网红等,为“客户”转发非法广告、扩大宣传效应。
四是恶意植入木马病毒,招揽业务。通过将木马植入网页,刷新网页点击率以博取广告商“眼球”,从而招揽业务、获取经济利益。
三大行为特点

“利用自媒体敲诈勒索是传统‘网络水军’的变种,相比起来,它比传统手段更隐蔽,案件侦破难度更大。”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案民警在群众、企业举报信息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发现并总结出自媒体“网络水军”敲诈勒索的行为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隐蔽,手法隐晦。一些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为规避打击,将涉案网站搭建在境外,使用虚假身份办理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4G网卡,作案手法专业,已形成集假网站制作、假身份销售、假银行卡账号办理于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条。
二是冒用新闻媒体名义,借助虚假新闻网站进行炒作。犯罪团伙通过网上搜索企事业单位负面信息,发布或威胁发布负面帖文炒作,形成舆论压力,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虚假新闻网站往往被冠以“法制”“中国”“中华”等字眼来制造影响力。
三是真假记者勾结串联作案。真记者主要是借助其记者身份与受害单位接触,假记者主要从事目标选择、炒作等非接触性工作,不直接索要钱财,而是通过“报刊费”“广告宣传费”“会员理事费”等名义变相实施敲诈勒索。

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在开展“净网2018”专项行动中,也以严厉打击“网络水军”为重点,有力震慑了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

2018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接市委网信办通报,称有人假冒“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名义,向属地网站发送要求撤稿删帖的邮件,存在有偿删帖的嫌疑。

经缜密侦查,破获了一起假冒企事业单位和媒体等名义,在全国范围实施有偿删帖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的案件,抓获魏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犯罪金额达300万余元,涉及20余家媒体及近百家网站被假冒。这起案件的侦破,也成为上海市公安局开展“净网2018”专项行动以来的一项重大成果。
“这种案子还没碰到过,以前这种类型的案子充其量是花钱有偿删帖,没见过冒充媒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侦办此案的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江圣杰同志感慨。


▲该团伙使用的作案电脑与手机
目前,魏某某、卢某两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蒙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郭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如此堂而皇之的网络犯罪活动是如何开展的?犯罪团伙使用怎样的手段才能骗过媒体和网站,达到删帖的目的?
20余家媒体被要求删稿
案件初露端倪,来自上海市委网信办的一则通报。
据上海公安网安部门介绍,2018年1月,网安部门接市委网信办通报,称有人假冒“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名义,向属地网站发送要求撤稿删帖的邮件,存在有偿删帖的嫌疑。据此,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
经过持续2个多月的侦查,警方摸清了这一团伙的犯罪事实。江圣杰同志向记者介绍,犯罪团伙中魏某某是组织的核心人员,他通过单线联系操控团伙,而其他成员则分工协作、互不相识。
犯罪活动的大致脉络是这样的。“魏某某先是对外号称自己可以删帖,从一些被爆负面新闻的公司接单,然后通过其他团伙成员伪造原创媒体的法律文书,甚至国家机关的公文,送到网站平台要求撤稿,得手后获得报酬。”江圣杰同志说。
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从2016年底开始,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伙同其团伙成员,伪造律师函、报案回执、营业执照等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为有偿删帖准备相关材料和凭证。有时冒充原创的新闻媒体,有时冒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要求平台网站撤稿删帖,涉及20多家媒体及近百家网站被冒充。截至案发,这一团伙有偿删帖千余篇,非法获利达300万余元。
那么,犯罪团伙具体如何操作才使媒体和网站信以为真并删帖呢?
“放心吧,24小时内(删)掉”
上海公安相关调查发现,该团伙有偿删帖的内容主要为金融类企业的负面信息。他们从网上接单后,首先以涉事公司名义要求网站删帖,如未得手,则以首发媒体名义要求转载媒体删帖,如仍未得手,则冒充“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部门的名义,向媒体施压要求删帖。
“最常见的方式还是冒充企业,伪造证据,以被曝光企业的名义直接要求媒体撤稿。”江圣杰同志告诉记者,该案中,这一团伙以企业名义伪造文书,非法删除700余篇媒体文章。
伪造企业什么样的法律文书能让媒体撤稿?警方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作了介绍。
2018年3月,某P2P公司法人代表被爆出负面新闻,为避免引发投资人挤兑,该公司希望删除网上的负面文章。很快,魏某某就通过QQ获知情况并接单。他的QQ聊天记录显示,每条帖子他开价5000元,当时该公司这一负面报道共在6家平台网站发布。
“放心吧,24小时内(删)掉”,魏某某通过QQ聊天,轻松应承了这家公司所有删帖需求。
紧接着,他先指导卢某以“有人故意造谣、诽谤公司”等理由制作一份该公司申明。然后,指使卢某、郭某某伪造该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又私刻公司的印章,制作了一个假的营业执照。甚至他还伪造了一份该公司属地派出所的报案回执单。最后,魏某某把所有伪造好的文件发给了6家媒体要求撤稿。


▲该团伙伪造的各类文书
“实际上,这些伪造文件显示的信息完全改变了真实信息,”江圣杰同志向记者解释,案件中,媒体原本报道了这家公司法人代表的负面新闻,犯罪团伙通过改头换面,把公司法人从各个文件中换成了其他人,并加盖公章,使发稿媒体误以为自己报道有错。加上假冒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单,制造了企业已就“造谣”之事报案,而且警方已受理的假象,向媒体进一步施压。“这些假文书会让媒体以为真的做了假新闻。”江圣杰同志说。
删帖得手后,魏某某团伙一天内就非法获利3万余元。

▲该团伙伪造的报案回执单与私刻的公章
冒充主体五花八门
还有一些情况,魏某某等人则冒充首发媒体甚至机关单位,要求相关网站平台删帖。
2018年2月,多家媒体转载报道了某公司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负面新闻。魏某某接单后,同样是制造假冒的法律文书,他指使卢某冒充首发媒体名义向多家媒体撰写撤稿函,这次他对措辞稍作修改,以首发媒体名义称“收到有关部门反馈,文章所涉内容目前正在进行司法调查,不适合网络传播”。
“转载网站看到‘首发媒体’发来加盖公章及水印的文书后,就相信了,然后撤了稿。”江圣杰同志说,该团伙通过冒充首发媒体,要求转载媒体下撤相关报道,删帖数量达200余篇。
但如果冒充公司或首发媒体删帖均未得手,这个犯罪团伙便仿冒“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名义,以“相关报道中存在虚假信息”等理由向媒体再次施压,要求删帖。
江圣杰同志举例称,2018年3月,魏某某接单后,编造了“相关文章属于未经授权转载,涉及侵权,易引发社会舆论”的理由,以伪造“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邮件地址的手法,假冒“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发邮件至相关网站要求撤稿。删帖成功后,该团伙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该团伙使用的作案银行卡
据上海公安机关调查,魏某某等人通过冒充“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手法,删帖数量超过50篇,冒充企事业单位下撤稿函,删帖超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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