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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网络直播,实现“可视正义”

点击次数:2018-04-10 17:56:47【打印】【关闭】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双方分别是泰州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和某镇人民政府。庭审现场,法官详细分析着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在互联网的另一头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双方分别是泰州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和某镇人民政府。庭审现场,法官详细分析着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在互联网的另一头,泰州中院司法作风监督员老徐正在电脑屏幕前关注着这场庭审,“法官水平高不高,案子判得公不公正,只要鼠标一点,坐在家里就能看得清清楚楚。”(4月9日《人民法院报》)
2013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今年3月28日,江苏高院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庭审直播,实现所有案件、所有法官、所有法庭全覆盖。
庭审网络直播可谓司法公开的第四大平台,相较于裁判文书上网和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等的“文字化”“静态化”“滞后式”公开,其最大特点是可视化、动态式、即时性,主要通过在线音像、视频的方式,法庭内外、线上线下同步播送庭审过程,让广大网民足不出户“旁听”“围观”了法院庭审,将庭审全程置于公众监督的“眼皮底下”,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暴晒,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评判。
此举不但实现了传统旁听庭审的“现场正义”、媒体报道“转述正义”到网络“可视正义”的转变,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也有效弥补了法院内部监督的不足,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素养、司法规范化水平的生动展示和检验,有利于倒逼司法行为规范、司法裁判公正和司法公信提升。
实践中,庭审直播远未普及化、常态化,江苏法院规定所有案件“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无疑是打造司法公开化建设的“强化版”,确保以司法公开促公正,切切实实让司法公正看得见。
庭审网络直播,知易行难。首先要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加强信息化、智慧化法院建设,打造可供网络视频直播的高清化科技法庭,确保网络庭审直播在技术上的畅通无阻。
其次是要与时俱进,树立“互联网+审判”思维,让法官及时转变理念,克服畏惧疑惑心理,不断提升能力素养,规范司法行为,积极主动参与庭审网络直播,养成庭审网络直播的好习惯。院庭长不但要带头办案,办疑难复杂案件,还要选择典型性、有较大影响性案例带头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在强化法院工作外部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的同时,推动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
再次要强化审判管理,确保制度落实。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直播外。所有公开开庭案件,原则上均应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不直播的要经过严格的层报审批程序,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和员额法官业绩考核的范围,避免选择性直播、随意性直播、应付式直播,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地生根,真正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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