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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须综合施策

点击次数:2019-05-21 09:45:59【打印】【关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维护网络安全、掌握核心技术、清朗网络空间、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多次部署网络强国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对网络空间治理进行顶层设计,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维护网络安全、掌握核心技术、清朗网络空间、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多次部署网络强国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对网络空间治理进行顶层设计,需要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从“法律体系”“行业自治”“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加快建构网络空间治理法律体系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网络空间,是我国由“网络大国”走向“网络强国”的不二选择。而建构专门的网络空间治理法律体系,是实现网络法治必不可少的基石和依据。人类社会进入网络社会时日尚短,尚没有积累网络治理的成熟经验。随着5G网络的迅猛发展,万物互联的网络空间的秩序将被重构,人类的沟通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将由此发生改变。技术进步虽然让我们的生活更便利、更舒适、更美好,但与网络迅猛发展几乎同步的是,网络谣言、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盗版甚至网络恐怖主义等乱象丛生,与线下世界相比,网络治理要面对的问题更为复杂。为避免网络空间落入“无秩序状态”,应未雨绸缪,以网络法治为根本保障,实现网络空间的“规则之治”和“良善之治”。

虽然我国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修正案七、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协调配套,已经基本形成了网络治理的法律体系。但现行法律体系缺少保护网络空间核心要素——数据和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在面临网络空间不少新问题时难免显得捉襟见肘。比如,新型网络犯罪具有“积量构罪”的特征,刑法相关规定很难适用;区块链应用正在挑战现有著作权责任规则;反垄断法也难以规制虽隐秘却高效运作的算法共谋问题。我国现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体系缺少数据因子,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促进数据交易安全和规范数据利用行为的“数据流通与保护法”至今阙如。随着我国2018年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纳入立法计划,相关立法活动紧锣密鼓地展开,该领域理论研究亦空前活跃。一个回应新技术挑战与数据洪流的网络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呼之欲出,我国有望由此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

大力推行网络空间治理行业准则

在网络世界,除了各个主权国家,还有一类机构不可小觑,如美国的微软、谷歌、思科和中国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这些企业通过代码构建了网络空间的基本架构和规则,拥有较为强大的网络支配力。在网络生态系统中,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有很强的依存关系,二者之间要达成长期的平衡格局,信任至关重要,一旦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再强的服务商也难以在市场立足。因此“人群捕捞”“大数据杀熟”以及接二连三的数据泄露事件之后,互联网企业们提出了“科技向善,信任重建”的口号,这些企业已经意识到,服务商自律和行业自治是信任重建的基石。

目前,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行业自治程度不高,但从实践来看,行业自治在大部分情况下却更有效率。通过推行普遍性的行业自治准则,能够督促网络服务商采用技术手段快速实现治理效果。比如,通过删除、屏蔽、断链等方式阻断网络谣言的传播,也可以采取过滤机制减少典型网络电信诈骗等。通过行业自治,可以在事前或事中及时对网络事件进行处理。网络自治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积极推行普遍性也即最低限度的行业自治准则。

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国际立法与合作机制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在网络空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也有合作。有必要进行网络安全国际立法,建立网络安全国际规则,防止国际网络霸权,对包括非法跨境入侵重要信息系统威胁总体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在共同面对恐怖主义等威胁时,各国政府间的合作十分重要,因此应积极建立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和“五点主张”(即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升我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能力与水平,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所应有的使命与担当。具体实施时有三方面的任务比较重要:一是积极提出网络空间治理的提案,参与和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二是主动与易于达成共识的国家建立网络空间治理合作双边与多边合作机制;三是通过科学完备的国内立法形成示范作用,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崭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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