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企业新闻 >

四川“网络水军第一案”一审宣判

点击次数:2019-01-02 12:05:45【打印】【关闭】

2018年12月27日,泸州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燚等6人从事网络有偿删帖等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袁燚自2012年起在广东省佛山市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

2018年12月27日,泸州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燚等6人从事网络有偿删帖等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袁燚自2012年起在广东省佛山市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并指导其弟被告人袁野等人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
2015年以来,袁燚多次联系已离职的西安华商网络传媒公司华商网(以下简称华商网)编辑被告人周建利对该网部分信息进行删除,被告人周建利便找到已离职的原同事被告人王海涛进行删除,因离职丧失删帖权限,被告人王海涛又找到华商网技术人员张强帮忙删帖。2013年8月左右,被告人袁野从广东省佛山市被告人袁燚处返回四川省叙永县,自己从事有偿删帖业务。2014年7月,被告人袁野与被告人胡孝美结婚,婚后两人共同从事删帖业务。其间,被告人袁燚、袁野、胡孝美多次接受删帖中介被告人叶朝新等人的委托为其删帖。被告人袁燚、袁野、胡孝美、叶朝新接受他人有偿删帖委托后,通常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删帖:一是直接通过网站公布的申诉渠道申诉删帖;二是直接联系网站的编辑删帖,向对方提供报酬;三是找其他的删帖中介删帖,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袁燚、袁野、胡孝美、叶朝新等人在从事网络有偿删帖过程中,均使用支付宝进行删帖往来结算。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惩罚犯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燚的刑期从2017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野的刑期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孝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孝美的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叶朝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朝新的刑期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建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建利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海涛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袁燚、袁野、胡孝美、叶朝新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建利、王海涛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叙永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有:被告人袁燚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三台、平板电脑一台、银行卡七张、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三个、U盘一个、SD卡一张,被告人袁野持有的电脑二台、手机三部、硬盘一个、SD卡一张、银行卡二张,被告人胡孝美持有的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被告人叶朝新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二部、银行卡四张,被告人周建利持有的“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被告人王海涛持有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至此,四川省首例“网络水军”案宣判完结,这是法律对网络虚拟世界进行有序规制、维护公众言论自由话语权的有力尝试,也是对构建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纯净网络环境的努力践行。 

浏览相关内容: